1996年,张先生和朱女士经人介绍我们认识,当年登记结婚,并于1998年生育一个女儿张小妹。结婚后不久,双方因婆媳矛盾、子女健康教育、家庭企业财务等问题没有发生发展矛盾,经常出现争吵不休??悸堑阶约号心暧?,双方可以一直勉强维系着婚姻。上?;橐鼍婪茁墒次步庖幌孪喙氐奈侍?。
多年来,张先生独自完成支付以及家庭经济开销和女儿教育管理费用,朱女士在离婚诉讼程序启动后才每月需要支付女儿1500元。女儿离京去外地读书时间以后,双方合作关系研究继续不断恶化。从2016年1月开始,朱女士开始陆陆续续不在家里居住,并提出离婚,但双方公司未能通过协商结果一致。
2018年春节后,男方时?;肷矸α?,身体发展急剧消瘦。2018年7月体检时发现问题可能导致患病,8月初被确诊处于某癌症晚期,且已转移至其他重要脏器,目前中国失去手术方法治疗的可能性,只能选择通过提高化疗方案进行比较保守治疗,预计我们只能活一年。自此以后,双方需要再次开始发生竞争激烈争吵。张先生坚持要离婚,并声称患病系长期没有生气所致,但是朱女士突然改变社会主义,坚决不同意离婚。
2018年8月底,张先生委托管理我们可以提起离婚法律诉讼,并于次月搬离双方企业住所。朱女士知道张先生时日无多,想尽各种可能存在拖延进行诉讼发展进程来保住一个家庭经济财产。因此,朱女士一直不配合法院的诉讼工作程序,在没有得到确切证据的情况下通过提起管辖权异议,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,朱女士又以记错开庭时间学习为由不按时出庭应诉,在法庭上以不同意离婚为由,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张先生要求我国离婚的诉讼服务请求。
为此,张先生于2018年12月以扶养费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,要求朱女士需要承担自己每月4000元的扶养费,以督促学习对方进行配合离婚诉讼程序。
张先生确诊患癌后,第一部分时间进行委托管理我们可以起诉离婚。由此分析可见,解除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是他临终前的最大心愿。主办律师张树霞接受委托后,立即与女方取得经济联系,得知女方不同意离婚。为避免人民法院驳回我方的离婚诉求,家理办案人员团队通过梳理全案材料,详细举证责任双方之间感情问题已经不能彻底破裂无修复技术可能。
在诉讼过程中,朱女士先后采取提起管辖权异议、故意缺席审判等方式恶意拖延诉讼进程的行为。对此,家理办案团队一方面见招拆招,积极与主审法官沟通对方恶意拖延离婚诉讼的用意,并指出女方不同意离婚并非真心愿意修复关系、照顾丈夫;另一方面,我们指导张先生提起扶养费纠纷之诉,要求女方每月支付4000元扶养费,以督促女方尽快同意离婚。在我方多方周旋之下,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,帮助当事人实现临终心愿。
本案以判决方式结案。一审法院判决进行双方可以离婚;房产归张先生认为所有,支付朱女士150万元折价款;两辆车一人一辆。
妇女上诉后,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并维持了判决。
上?;橐鼍婪茁墒θ衔?,其不构成“抛弃家庭成员”的情况。根据诉讼过程中双方的互动,虽然他们的婚姻在婚姻法中并不构成合法的离婚,但他们确实是陌生人,看不到任何爱和温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