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96年,张先生和朱女士经人介绍我们认识,当年登记结婚,并于1998年生育一个女儿张小妹。结婚后不久,双方因婆媳矛盾、子女健康教育、家庭企业财务等问题没有发生发展矛盾,经常出现争吵不休??悸堑阶约号心暧祝娇梢砸恢泵闱课底呕橐?。上海婚姻纠纷律师来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问题。
这个案件最不寻常的特点是,这个男人处于双重癌症的晚期,时间不长,但是却渴望能够结束这段婚姻。然而,另一方显然不愿意合作,并试图用尽一切手段拖延诉讼程序,意图在诉讼中耗尽该男子的生命。我们最终可以实现当事人的意愿,主要是抓住两个重要的法律问题,一是证明夫妻关系已经破裂,二是利用赡养费纠纷对妇女施加压力。
第一是通过举证夫妻之间感情已破裂。我国《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“感情确已破裂”,并列举了四种情况具体的情形,分别是重婚行为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进行同居、实施一个家庭网络暴力或虐待遗弃中国家庭社会成员、有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、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。我们可以知道,上述分析四种不同情形地举证自己本身就很难,如果是四种发展情形之外的其他“感情确已破裂”情形,举证起来就能够更加经济困难。
根据客户的陈述,这对夫妇从2016年初就开始考虑离婚,他们并没有断断续续的同居。丈夫现在已经完全搬出了房子,但这并不构成“两年分居”的情况。此外,该名男子患有双晚期癌症,女子在法庭上表示不同意支付该名男子的治疗费用,明显没有履行夫妻双方互相支持的义务。
上?;橐鼍婪茁墒θ衔?,其不构成“抛弃家庭成员”的情况。根据诉讼过程中双方的互动,虽然他们的婚姻在婚姻法中并不构成合法的离婚,但他们确实是陌生人,看不到任何爱和温暖。